摘自:国家食药总局元旦前发布新细则
为了严格规范饮料生产许可,加强饮料质量安全监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)等法律法规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《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(2017版)》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就《细则》中总则、包装饮用水、碳酸饮料与其它饮料的部分内容进行简单分析:
1.总则:
GB/T 10789虽然是推荐性标准,然而通过《细则》的引用实际上获得了强制性标准地位;
明确了饮料不允许分装,但结合后文是可以用浓浆稀释的;
另外,全文中对洁净等级的划分与GB 50687-2011不一致。
2.包装饮用水:
周转容器强调了不得露天“储存”而非“存放”(征求意见稿),适应了桶装水行业的特点;
明确了进入生产车间可以穿戴鞋套;
明确了自带洁净环境控制的吹灌旋一体设备可不设立洁净室,解决了各地前期对此情况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;
明确了天然水源的源水不得用容器运至异地灌装;
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(含沥干工艺)”提高了桶装水的行业门槛与安全性,但是保留“含沥干工艺”也是妥协的产物;
对袋装水设备的要求有所放松,去掉了有关包材消毒的内容;
对天然来源饮用水的水处理工艺进行了限定,能否使用臭氧以外的消毒剂有待官方解读;
对于天然水源强调监测水温而非其它关键水质指标的意义不明,有待官方解读;
强调了“保持紫外灯管表面清洁,并定期监控紫外线强度”,对中压紫外线设备是利好消息;
强调了灌装后“容器状况”的检查,具体检查内容有待官方解读。
强调了“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”,恰逢年底/年初供应商招标、谈判高峰,时效性极强;
明确了天然水源的防护,相比有关(推荐性)标准还是较容易实现的;
回收后必须检查是否破损,是否会被地方监管部门解读为需要配备检漏设备,值得桶装水企业关注;
杀菌应规定杀菌方式、杀菌条件和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”,逐步引进药品、保健食品行业的“验证”理念;
明确了对压缩空气的净化要求;
明确了快检方法的应用合法性及其比对;
发证检验的项目对企业的法规标准监测能力是个考验。
3.碳酸饮料:
相比GB/T 10792-2008,在“其他型碳酸饮料”中去掉了“苏打水”尚可理解,去掉“沙士汽水”意义不明;
明确“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”,限制了手工投料;
要求监控碳酸化工序二氧化碳“混入量”存疑,如何实现有待探讨;
“生产用水为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应符合《饮用天然矿泉水》(GB 8537)的规定并取得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生产许可证”,为何仅在碳酸饮料单元出现,有待官方解读;
明确“使用初级农产品,应对农药残留进行查验并符合规定”,应是针对采用草本植物原料的碳酸饮料;
在上文“包装饮用水”部分提及,在“碳酸饮料”单元同样存在的问题不再赘述。
4.其他饮料:
对于萃取工艺,要求了应有过滤工序;
在上文“包装饮用水”、“碳酸饮料”部分提及,在“其他饮料”单元同样存在的问题不再赘述。
个人解读:
相比上一版细则,空气洁净度要求是降低了的。比如针对自带净化系统的吹灌旋一体设备放低了要求。
1.《细则》饮料净化车间仍沿用100级、1000级、10000级;
2.内部应达到至少1000级,需提供检测报告,但可不建设洁净灌装间;
3.早期版本中的10个工位是不含沥干工位的,后期应是综合考虑中小企业与食品安全保障,增加了“沥干工位”;
4.以桶装水为例,应指收桶、污染桶清洗(一般是半手工)、拔盖工序,有可能也包含外洗工序;
5.空桶检漏设备国产进口都有,原理与方式也有不同,有能适应2000BPH及以上产能的设备;
6.桶装水用电子鼻有进口设备,也有企业采用,但据说效果不佳;
7.很多企业有单独的污染桶清洗设备,独立于生产线之外,用于严重污染桶的清洗。
饮料行业净化车间洁净度等级100级、1000级、10000级最早来自《GBJ 73-198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》,然而自《GB 50073-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》开始就不再用这个分级方式了。一般沿用饮料灌装车间整体1000级,可不建设百级独立洁净灌装间。
食品饮料净化车间施工必须严格按照:
《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50019-2003》
《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-2001》
《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1-90》
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-2002》
《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-2001》
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-2001》等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。
洁净度等级对照表: